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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说在线 >> 梦穿康熙换乾坤 >> 第66章 ——总理解律条

第66章 ——总理解律条 2/3

所以在“黄带子”、“红带子”眼里,宗人府的掌印主官不仅仅是官长,还是家长乃至族长,许多大小事情,大到家产分配,小到争执调停,一旦到了宗令这里,就是拍板钉钉的事情了,谁要是再不服那就是找死!因而宗人府宗令对所有宗室旗人都是位高权重的角色。现如今岳乐既然暂代宗人府宗令一职,那他就是这样一个当仁不当的角色!

而这多出来的一位小爷,虽说前面功绩赫赫,却一直是在朝堂之外,依托他人之口之手。今日御门听政,虽然第一次参与朝政,但却“一步到位”,成为下五旗的“宗室总理”,虽说不掌实权,不理旗务,可这一个总理,就迅速攀升到了宗令之下、旗主之上的显赫位置了。就连岳乐本人,也是有些愕然!

可是,皇帝陛下最近对这位儿子宠信有加,如此安排也是情理之中了。不仅如此,人家小玄烨还是本案的正儿八经的“事主”,这“被殴宗室”还就是这位不过两岁的娃!所以,您想说点啥,我们就听着吧!

这三人坐在那里揣摩,弘毅自然明白,这次自己已经完全占据了主动,剩下的就是如何把这件事办得有声有色了!

“当年秦公用商鞅,令行于民朞年,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数。于是太子犯法。卫鞅曰:「法之不行,自上犯之。」将法太子。太子,君嗣也,不可施刑,刑其傅公子虔,黥其师公孙贾。明日,秦人皆趋令。此即所谓王子犯法庶民同罪!”

弘毅开场先背诵了一段《史记?商君列传》,同时感念这两年自己得益于那二所两位前明老太监的传教,以及自己的刻苦,这国学功底早就超越了前世那三十七年的支离破碎!

看到岳乐三人点头,弘毅继续说道:

“但,古往今来,世人只知道‘王子犯法庶民同罪’这自上而下的法治,却未曾想过‘庶民犯法于王子宗室’这自下而上的罪过,却该当如何刑判?孙郎中,您审理此类案子较多,可否不吝赐教?”

“这……总理大臣垂问,奴才斗胆禀报:凡庶民犯宗室者,律例中皆有定裁。”孙立贵从座位中站起来,躬身回答。

“那判定如何?就会不管不顾宗室的说项不成?”弘毅也不起身,对面是十三衙门的太监官员,说白了还是自己的家奴一般。

“判定之时,往往依照宗室事主之意稍作调整……”孙立贵面露谄媚之色,以为聪明的小爷就是等这句话,然后顺理成章的严判底下的孙狗子!

“哈,哈,哈,依照宗室事主之意?可事主如若不是宗室,您这严判的依据会不会是权贵?会不会是富豪?这大清的铁律难道就成了皇室宗亲、达官显贵的私有之物了不成!”弘毅果然是在等这句话,却给孙立贵等来了一句完全不在意料之内的狠话!

“奴才不敢!奴才不敢!奴才不敢有此意!”

“孙郎中请起,本官也不是你想的那个意思!”弘毅直到这个时候才十分谦卑的从座位起身,亲自搀扶起和孙狗子一样哆哆嗦嗦趴在地上的孙立贵。

“我的意思是说,律例中无论何种罪行,也无论案犯犯事于何人,不管犯于宗室也罢,权贵也好,凡律例中载明的,皆应依照律条判定罪行及惩处,而不应该参照受害之人的言辞而随意增减!此可为‘庶民犯法于王子宗室’之定律。觉罗巴大人,不知三法司判案之时可否如此?”

“贝勒爷,您说的句句在理,可这真要是执行起来,那可就忒难了一点呀……奴才身为觉罗,官居刑部大堂,这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乃是铁律,可这宗室之事却是人情世故呀,终归也是皇家大事。如果奴才办差不利,任凭哪位宗室王爷贝勒的,给奴才夯[5]了,奴才吃不了兜着走呀!所以,奴才可不敢轻饶了那些胆敢作乱犯上的狗人!”巴哈纳面露难色,却转而对面前的孙狗子下了狠手。

“哈哈,巴大人不必为难,今日,玄烨给你带个好头,开个好场面!”弘毅一脸得逞后的自得之色。

“总理大人,你这是何意?”一旁的岳乐摆手制止了还在一头雾水之中的巴哈纳,接过了话题。

“宗令大人,”弘毅听闻岳乐喊自己官职,知道这是在提醒自己的身份地位,也换了称呼,正色道:

“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乃皇上钦定,可否应该遵循?”

“臣(奴才)谨遵圣意!”三位急忙忙表态,宗室情面要照拂,皇帝的面子那更要誓死效忠!

“既如此,本总理背诵其中一段,诸位大人听听有何不对之处吧!”不等几人回话,弘毅就自顾自背诵起来:

“《律》第叁佰零伍条之《宗室觉罗以上亲被殴》款,载:凡宗室觉罗而殴之者,[虽无伤]杖六十徒一年;伤者,杖八十徒二年;折伤以上,重[于杖八十徒二年]者加二等[止杖一百徒三年]缌麻以上;[兼殴伤言]各递加一等[止杖一百流三千里,不得加入于死]。笃疾者绞[监候],死者斩[监候]。”

“何为伤?《律》第叁佰零贰条之《斗殴》款,载:相争为斗,相打为殴。凡斗殴[与人相争]以手足殴人,不成伤者,笞[6][chī]二十[但殴即坐];成伤及以他物殴人,不成伤者,笞三十;[他物殴人]成伤者笞,四十;[所殴之皮肤]青赤[而]肿者为伤,非手足者其余[所执]皆为他物,即[持]兵不用刃[持其背柄以殴人]亦是[他物];拔发方寸以上笞五十若;[殴人]血从耳目中出及内损[其脏腑而]吐血者,杖八十,[若止皮破血流及鼻孔出血者仍以成伤论];以秽物污人头面者,[情固有重于伤所以]罪亦如之[杖八十]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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